新華社北京11月4日電(記者趙文君)“蟹卡”提貨、民宿預訂等消費糾紛多發(fā)……中消協4日公布的今年第三季度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顯示,生活及社會服務類在服務大類投訴中居首位。在具體服務投訴中,投訴量居前五的分別為經營性互聯網服務、移動電話服務、餐飲服務、培訓服務、住宿服務。
“蟹卡”屢遭消費者詬病
2024年8月,消費者劉女士通過某大閘蟹有限公司公眾號兌換2024年8月31日到期的1288型號“蟹卡”一張,兌換時公眾號提示不在預約期間,可聯系客服備案延期。消費者聯系該公司客服,回復可免費辦理延期一次,具體兌換標準需9月底確定。9月15日消費者又收到商家客服回復,以“蟹卡”已過期及市場行情變動為由,僅給兌換1088型號蟹一盒,從實際價值來說低于1288型號“蟹卡”,消費者表示不同意,客服回復僅提供此兌換方案,無協商空間。
中消協有關負責人表示,“蟹卡”等各類提貨卡本質上屬于預付卡。由于預付卡發(fā)卡門檻低,且預付資金缺乏有效監(jiān)管,相關消費糾紛多發(fā)。根據有關規(guī)定,記名卡不得設有效期;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。發(fā)卡企業(yè)或售卡企業(yè)對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不記名卡應提供激活、換卡等配套服務。所以,即便預付卡已經過期,經營者也不能因此隨意單方剝奪消費者的權利。
民宿行業(yè)規(guī)范化程度有待提升
2024年9月,蔡先生通過消協315平臺投訴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。蔡先生為提前做好春節(jié)出行規(guī)劃,于2024年9月4日提前在該公司App訂了2025年1月28日至2月2日共5晚的民宿,總費用1298元。9月19日消費者突然收到該平臺客服電話,要求消費者取消訂單,平臺可以補償30%費用。消費者查了該民宿附近同類型的酒店,此時下訂單每晚費用已經是1012元,無法彌補損失。此后,該平臺在未經消費者同意情況下,強行取消該筆訂單且沒有賠償。
根據中消協監(jiān)測,有的民宿經營者隨意取消訂單,臨時毀約并高價轉租已預訂房源;宣傳信息與實際不符,民宿的實際位置、設施條件、衛(wèi)生標準與網上發(fā)布的信息相差甚遠。中消協有關負責人表示,民宿在管理和服務等方面存在不規(guī)范現象,相關平臺應當加強對民宿經營主體的入駐審核和日常隨機管理,提升民宿經營者合規(guī)水平。
聚合經營平臺商戶信息不實問題屢現
2024年8月,丁女士在某地圖導航平臺預訂了某市A酒店,在A酒店前臺辦理入住時發(fā)現平臺將預訂訂單發(fā)送至該市B酒店,A酒店與B酒店非同一經營者。丁女士希望平臺退還此筆訂單費用,平臺稱酒店訂單為第三方代理商收款,需要聯系第三方代理商解決。A酒店提出并未與某第三方代理商合作,要求平臺刪除錯誤酒店信息,平臺拒絕配合,提出讓酒店自行聯系第三方代理商。
據中消協監(jiān)測,近年來出現一些采用聚合經營模式的平臺,整合不同平臺或經營者的信息,向消費者提供多種商品或服務,其業(yè)務范圍從最初的網約車發(fā)展到住宿、維修、門票預約等各行業(yè),商戶信息不實等相關問題屢現。
由于平臺對商戶信息審核不嚴,消費者下單時經營者信息與實際提供服務經營者信息不一致。發(fā)生糾紛后,平臺以自身僅為信息服務提供者為由推諉不承擔相應責任。一些聚合平臺商戶入駐門檻低,部分票務代理商實際并無代理權,消費者通過平臺購買的景區(qū)門票、電影票到現場后無法使用。
中消協有關負責人表示,聚合經營平臺作為一種新興的網絡經營模式,目前尚無法律法規(guī)對其定性,但對于在其平臺上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消費者來說,聚合經營平臺也屬于經營者,應當承擔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責任,履行入駐商戶的資質核驗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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