駐馬店廣視網(wǎng)網(wǎng)訊(通訊員:王振)近日,被告人李某某因搶劫未成年人陳某某,被平輿縣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四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。
2014年2月2日21時許,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在平輿縣城金茂花園小區(qū)大門口處河堤下面的小路上,看到被害人是未成年人,反抗能力較弱,便將被害人陳某某按倒在地將其口袋里的314元現(xiàn)金和一副耳機搶走。被害人家屬聽到下面有人在說把錢掏出來,喊了一聲被害人的名字,被害人應(yīng)了一聲。李某某順著河堤往東跑。被害人及其親屬及時進行追趕,終于在永樂派出所門口將其抓獲。派出所的民警聽到聲音趕到,將被告人李某某送到刑警隊。
平輿縣法院審理后認為,被告人李紅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的事實清楚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搶劫罪,公訴機關(guān)指控的罪名成立。本案被害人系未成年人,對被告人應(yīng)從重處罰。結(jié)合本案的事實和量刑情節(jié)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三條、第五十二條、第五十三條之規(guī)定,做出上述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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